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114号颁布时间:2003-03-17

     2003年3月17日 闽国税函[2003]114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州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享受税收优惠的请示》(格国税发 [2003]37号)悉。   福州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系2001年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期限50年,注册资本15000万元,批准的经营范围为“开发、建设、管理、 经营福州江阴国际集装箱码头以及上述集装箱码头作业所需的所有辅助设施;为各类 船只提供集装箱装卸服务,以及从事港区内运输,仓储和集装箱清洗;提供信息服务; 经营港区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和港区内保税仓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取得的经营码头所得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 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