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轮船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105号颁布时间:2003-06-05

     2003年6月5日 闽地税函[2003]10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轮船总公司申请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报告。经研究,同意 该公司2003年度在8.6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闽海 国际船舶代理公司1万元;省轮船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1万元;省轮船总公司马尾管 理处6.6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 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 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