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轮船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105号颁布时间:2003-06-05
2003年6月5日 闽地税函[2003]105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轮船总公司申请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列支报告。经研究,同意
该公司2003年度在8.6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闽海
国际船舶代理公司1万元;省轮船总公司物资供应公司1万元;省轮船总公司马尾管
理处6.6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
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
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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