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0日 榕地税政二[2003]219号
现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以其生产销售收入按
6%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税金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
额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
(一)对实行“即征即退”办法,在退还超3%税负部分的增值税税金时,不予
退还其随增值税附征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实行“留抵税额”办法而未退还增值税的,不予退还其随增值税附征入
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对按预征率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及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请各征收单位在今年12月底前对所管辖的软件企业自2000年1月1日
以来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情况进行一次汇算检查,凡发现软件企
业应缴未缴的城市维护建没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一律按《福建省地方
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闽地税函
[2003]182号)规定予以清缴入库。
特此通知。
附件: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软件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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