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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对外投资损失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301颁布时间:2003-07-14

     2003年7月14日 闽国税函[2003]301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三明市国家税务局、龙岩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关于请求税前列支清产核资中对外投资损失的函》(闽 烟财[2003]34号),申请税前列支2001年清产核资清查确认的对外投资 损失。鉴于此次清产核资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组织,并经财政部审核确认损失于 2001年列损益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 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6 户烟草商业企业税前列支12笔对外投资损失976.67万元(分项明细表附后), 于2003年调整纳税。   请知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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