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工业福州粉末冶金双金属轴瓦材料厂材料及制品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4号颁布时间:2003-01-17
2003年1月17日 闽地税函[2003]24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核工业福州粉末冶金双金属轴瓦材料厂轴瓦材料及制品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
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经审核,此项申请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
[1999]290号以及闽地税政二[2000]21号有关规定,同意该公司技
改项目中国产设备(见附件)的投资按国家规定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附件未予确认
的国产设备、附件虽确认但实际未购置的国产设备以及税务检查发现的实际非该技改
项目所需设备均不得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附件:国产设备购置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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