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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电信公司销售折扣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2]523号颁布时间:2002-12-27

     2002年12月27日 闽国税函[2002]523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信公司销售折扣企业所得税列支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 [2002]492号)文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 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 如下:   一、对电信局销售电话卡给购卡方的销售折扣,有开具发票的,如果销售额和折 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其折扣额可在税前扣除;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则折扣额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对电信局销售电话卡给购卡方的销售折扣,没有开具发票的,按实际销售收 入结算入帐计征所得税;如果先以销售额全额入帐再冲减折扣额,则折扣额不得在税 前扣除;   三、对电信局销售电话卡给购卡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此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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