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8日 闽国税函[2003]61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0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3年清算工作关系重大,清算数据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陈欠退(免)
税款的确定、归还,既涉及到当地财政的既得利益,更关系到出口企业利益的实现。
为此,一方面,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到今年出口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艰巨性和
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把关,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另一方面要督促出口企
业加快出口退税单证的收集,突出抓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的取得,尽早进行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并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完毕2003年度出口退
(免)税。
二、对2003年生产企业“免、抵、退”清算,可结合省局《关于2002年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函(2003]25号)进行,
但在时间要求上,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于2004年3月31日前清理完毕。
三、清算分工、清算报告及清算报表上报要求:
(一)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工作由征税机关负责,外(工)贸企业退税清算
以及本地区清算协调、汇总、总结上报工作由退税机关负责。
(二)对省局下移户及总局确定的大型出口企业,除统一统计在《通知》所要求
报送的清算报表中外,还要分别按附件2、3的格式造表统计上报其退(免)税清算
情况。
(三)为及时掌据2003年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出口企业应认真填具《出
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清算快报表》(附表1),于2004年1月10前上报主
管税务机关。各地税务机关在经过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应在尽可能保证数据准确
性的基础上,于2004年1月13日前将本地区汇总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
算快报表》(附件1)上报省局。
(四)2004年3月31日清算工作结束后,各设区市税务机关应于2004
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截至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免)税情况统计表》(附
件2)、清算报表(附件3至附件6)、《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问
题表》(附表3)及清算报告正式上报省局。
(五)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除按前面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外,同时还应按Excel格式
录成电子信息上传省局,路径:省局FTP服务器/进出口处/上传区/2003年
清算。
特此通知。
附件:1.附表1-3(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