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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榕国税发[2003]505号颁布时间:2003-11-27

     2003年11月27日 榕国税发[2003]505号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3]121号)文件精神,省局于近日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部署。现结合我 市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分工协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干部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税收管理“三个办法 和一个方案”的内容,深刻领会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的重大意义,切实抓好各项 工作的落实。为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市局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朱义顺副局长任组 长,流转税处、信息中心、计征局、稽查局负责人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局 流转税处,具体工作人员是:石永新、张小刚、黄锋、郑云怀。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计征局、外税局、稽查局,应指定一位分管领 导具体负责,调配好力量,明确相关科室(分局)具体职责,切实将此项工作落实到 每一具体岗位和具体的人员。   各级税政部门主要负责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数据采集的牵头组织和各项政策的落实 工作。具体包括:1.转发和办理有关运输发票数据采集业务文件,提出具体贯彻意 见;2.协调和沟通国地税之间、国税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之间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 作;3.督促指导下级税务机关的运输发票数据采集工作;4.负责对本级接收的下 级国税局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进行审核,对报送不完整、不及时的进行催报; 5.负责业务解答,抓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各项政策的落实等工作。   各级信息中心主要负责货物运输发票抵扣数据采集的技术支持和数据的汇总接收、 传送、比对等工作。具体包括:1.负责各数据采集、汇总软件的下载、安装和系统 内部的技术培训、指导、维护等服务工作;2.负责各级税务机关数据采集、汇总软 件运行硬件环境的搭建和调试;3.数据传送的技术支持;4.计征局按各征收大厅 所属管理局的税务机关代码分别上传。   稽查局负责比对不符信息的协查工作(协查办法总局将另行制定),并按规定做 好协查结果的反馈工作。   各基层(管理)分局(科)负责:1.做好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 税人版)的免费提供、安装指导;2.使用培训的组织;3.及时将总局有关货物运 输的抵扣政策通知到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4.做 好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日常审核管理工作。   各基层计征局(科)和有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分局(以下简称各征 收单位)负责接收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 的电子信息,并按时限将接收数据汇总后报送县级局;及时将有关政策在办税服务大 厅内张贴,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二、明确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   根据总局和省局要求,2003年11月28日前,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和市局计征局、外税局要全面完成税务人员、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软件安装工作;12月1日起;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时随同申报表报送 “抵扣清单”及相应的电子信息。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和市局计征局、外税局 要根据市局工作计划(详见附件一)拟定详细的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人员,分批完成 培训和软件安装工作,并报备市局。   各单位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业务和软件使用的内部培训,以及对纳税人的培 训,由各单位税政部门和信息中心分别派员讲授,培训形式由各地自行确定。货物运 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由信息中心下载后交由基层分局(科)免费提 供给纳税人安装。税务人员要主动认真地做好安装指导工作。纸质“抵扣清单”由市 局统一制定格式(见附件二),各单位自行印制,填报份数比照申报资料。纳税人也 可按照上述格式自行打印“抵扣清单”。   三、严把数据审核关,确保数据质量   从2003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3年10月31日以 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按国税发[2003]121号文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 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报送“抵扣清单”及电子信息。各征收单位应严格审核, 凡申报表申报抵扣数据与“抵扣清单”不一致或电子信息接收不成功的,一律退回纳 税人重新申报;在接收电子信息时,还应注意做好电脑病毒防治工作。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计征局、外税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采集、 汇总和上传工作。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以上单位将当期采集、汇总的“抵扣清单”电 子信息通过网络于每月20日前传递给市局信息中心(传递顺序比照金税工程数据传 递顺序),同时报送上传清单(样式见附件三)。   四、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征收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基层分局(科)落实此项工作的指导,及时督促落实各 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同时,应及时将货物运输增 值税抵扣政策通知到每一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深入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的安装进度、相关情况说明及有关 业务、软件应用问题通过市局网页“一窗式专题”栏目反馈。市局将加强对各单位的 指导并比照上级局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五、部分政策执行口径(以省局正式文件为准)   (一)抵扣时限。   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并取得的公路和内河运输发票 的抵扣时限,比照国税发[2003]17号文第三点规定执行。   (二)“抵扣清单”的填报要求。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前开具的货运发票,在2004年1月 31日前申请抵扣,应另行填报纸质“抵扣清单”,不需报送电子信息。纳税人 2004年1月31日前申请抵扣的上述运输发票仍按原规定执行。   铁路、航空、管道、海洋运输发票电子信息按照纸质“抵扣清单”所要求的项目 采集。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后开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未按 规定加盖国税发[2003]121号通知附件一“开票人专章”;地税局和中介机 构代开专用章的,或“开票人专章”、地税局和中介机构代开专用章内容不清楚的, 一律暂不予抵扣并退回纳税人,发票所属电子信息亦暂不采集。   (三)中介机构为纳税人代采集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的管理。   对没有配备电脑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逐票填写《增值税运输发票 抵扣清单》后,委托中介机构录入生成电子信息。中介机构应认真做好电子信息和纸 质《清单》数据的核对工作,并在《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录入委托单》(样式见附 件四)签字确认。   代采集的电子信息作为纳税资料,纳税人必须按规定保存。   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国税中介版)中新增报表的 “所属区间”、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件(国税机关版)中系统初始化中“当前所 属时期”均是指申报税款的所属期。   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国税中介版)生成的“数据上报” 文件夹中的子文件夹以上述“所属区间”自动命名,子文件夹中的文件以“新增企业” 操作时录入的纳税人识别号和上述“所属区间”自动命名,货物运输发票信息汇总软 件(国税机关版)生成的“汇总”文件夹中的文件名包含了上述“当前所属时期”, 税务人员、中介机构和纳税人可以此验证“所属区间”录入是否与申报税款所属期是 否一致、纳税人识别号的录入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在未申报前修改货物运输发票电子信息,不能打开已生成的.XML文 件直接修改,可在货物运输发票信息采集软件(一般纳税人版或国税中介版)中找到 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文件通过“新增”、“删除”功能修改。 附件:1.国税加强货运税收管理工作一览表(略)    2.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略)    3.货运发票数据传输交接表(略)    4.货物运输发票抵扣信息录入受托单(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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