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通知
榕国税函[2003]339号颁布时间:2003-08-14
2003年8月14日 榕国税函[2003]339号
近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待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66号)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中关于鲜牛
奶注释的规定,鉴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只是在鲜牛奶生产过程中添加香精、
无水奶油或在上述两种原料中再添加乳钙,虽鲜牛奶成份发生改变,但鲜牛奶的性质
未发生改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对上述两产品仍按农产品中的鲜牛奶征收
增值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