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税收政策的函》若干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133号颁布时间:2003-03-30
2003年3月30日 闽国税函[2003]133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税
收政策的函〉的请示》(漳国税函[2003]3号)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补充和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税收政策的函》是否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国
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函,可否执行;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增值税能否免征
增值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企业提供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和调整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税收政
策的函》(复印件),系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沟通信息的函件,不是
正式对外公布执行的部门规章,不能作为税收日常管征的法规依据。
纳税人收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目前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2002]16号批复(闽国税函[2002]51号通知摘转),即:纳税人收
购并拆解销售旧机动车,不属于财税字[2001]7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不
得享受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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