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46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46号
福州、厦门、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3年度在35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省物资福州储
运贸易总公司10万元;省物资厦门储运贸易总公司5万元;省物资邵武储运贸易总
公司10万元;福建银河花园饭店10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
分均不得税前扣除。省物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收企业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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