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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249号颁布时间:2003-12-24

     2003年12月24日 闽地税函[2003]249号 福州、三明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研究,同意该公司 2003年度在450万元额度内收取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分配如下:福建纺织化 纤集团公司200万元;省盐业公司250万元。上述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 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前扣除,但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 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省轻纺(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费使用结余应按规定征 收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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