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并新立户税务登记表证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18号颁布时间:2003-12-02
2003年12月2日 闽地税函[2003]218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简并新立户税务登记表证的请示》(榕地税征[2003]229号)
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凡原属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或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律
文书,待总局下发新的文书规范后,各地再按规范要求统一清理。如你局反映的税务
登记表、税种登记表、代扣(收)税务登记表、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个体工
商户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等。
鉴于上述5种表的填报份数是省局规定的,目前各级地税机关已使用征管信息系
统,为减轻纳税人的填表工作量,可将一式三份减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入主管税
务机关户管档案,一份退纳税人保存。
二、社保费相关表册填报问题,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认为:根据国务院《社会保
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登记的权限由劳动保障部门行使,地税机关目
前是受共委托代行使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事宜。社会保险登记需经劳动部门审核,
编制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加盖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由受托的地税机关发放给参保人。
因此,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表格:社保登记表、社保缴费登记表和职工参加社保花名
册,仍按原要求填报。
三、鉴于银税一体划缴申请审批表,已替代划缴户的纳税申报表,因此仍按原要
求填报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户、划缴银行各存一份。
四、属各地自行规定填报的资料或为银行、部门代办的事宜、应按照“简化、适
用”原则自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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