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4日 闽地税发[2004]3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
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摸清辖区范围内各类开发区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附
表的要求认真填报。
二、各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应于2004年2月底前将清理检查工作报告及
报表上报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务必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将清理检查工作报
告及报表上报省局,省局将于2004年3月底前组织检查验收。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自纠自查工
作。凡是隐瞒不报或对查出的问题不予纠正的,一经发现将按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附件:1、开发区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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