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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18号颁布时间:2003-11-06

     2003年11月6日 闽国税函[2003]51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出口退税A类企业审批权的通知》(国税发 [2003]117号)的有关精神摘转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 局负责审批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1998]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 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1]83号)规定的A类出口企业审批条件及标准等进行A类出口 企业的审批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并将A类出口企业名单上报总局备案。    希知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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