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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517号颁布时间:2003-11-06

     2003年11月6日 闽国税函[2003]517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3]1162号)有关精神摘转如下:    总局决定将《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序号为554、产品名 称为“高纯银”的海关编码,由71069100调整为71069110和 71069190,凡企业以这两个海关商品编码报关出口,且报关单和进货凭证产 品名称为“高纯银”、纯度大于3N(即纯度大于99.9%)的,在符合科技部、 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年〈中国高新技术 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规定的条件下,可按高 新技术产品退税率办理退(免)税手续。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纯银出口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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