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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函[2003]32号颁布时间:2003-01-30

     2003年1月30日 闽地税函[2003]32号 福州、泉州、三明、龙岩、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省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税前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申请报告。经 研究,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在600万元额度内向下属企业(具体名单附后)收 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在核定数额内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税 前扣除,超过核定数部分及在核定数之内实际未上交的部分均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 收取的管理费使用结余应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件:管理费上交核定表 金额单位: 万元   单位名称 提取金额   龙岩矿务局      60   永定矿务局      66   漳平煤矿      66   苏邦煤矿      67   永安煤业公司 153   天湖山能源公司 118   邵武煤矿 32   运销集团 6   振华公司 7   进出口公司 7   联美工程公司 18   总计 6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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