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限额抵扣比率问题的批复
榕国税流[1998]205号颁布时间:1998-09-20
1998年9月20日 榕国税流[1998]205号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进项税额限额抵扣比率的请示》(侯国税政征
[1998]052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线带产品和以棉纱、化纤、棉型化
纤生产的机织品(含本色织品、色织品)进项税额比率调整为82.35%,其他产
品仍按市局《关于转发省局关于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榕国税发
[1998]118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批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