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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材装饰行业定额调整范围的通知

榕国税征[1998]382号颁布时间:1998-10-15

     1998年10月15日 榕国税征[1998]382号   为更好地执行福州市国税局《关于开展加油站、家俱、建材装饰材料等行业定额 调整工作的通知》(榕国税征[1998]329号)文,现就基层局反映的“建材 装饰材料行业”的范围问题明确如下:   此次全市范围内对“建材装饰材料行业”的定额调整,应包括从事销售下列增值 税应税货物的纳税人:   一、建筑材料,除钢材、水泥、砖瓦外的建筑用、木材、加工石、石棉制品、耐 火材料及制品以及其他建筑材料。   二、装饰装修材料,含用于装饰装修建筑物使用的各类门、窗、陶瓷、油漆、水 暖五金、玻璃、木料、墙纸、窗帘及其他装饰装修材料。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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