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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如何处理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9]104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榕地税政一[1999]104号   1998年初省地税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对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作了明确的规 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许多征收单位仍沿用旧的办法,对跨年度查补的税金仍给予税 前扣除,造成税款的严重流失和税负不平等现象。为了保证税法的公平和执行时间的 统一,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的税前扣除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等),在年度 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后,无论自行发现还是被检查发现的,一律不得转移到以后 年度补扣。执行时间统一定为1998年1月1日。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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