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保费发票”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49号颁布时间:1999-11-15
1999年11月15日 闽地税征[1999]4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规范我省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增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保险费发票
(以下简称“保费发票”,具体票样及使用说明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保费发票”分为七种,“续期保险费发票”、
“保全补费发票”一式四联为手工开票;“团险发票”、“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一
式三联为电脑连续打印;“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一式二联为电脑连续打印;
“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为单联式电脑打印。
二、鉴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财务软件已实行全国联网,统一打
印格式的这一实际,同意暂使用“人寿保险第一次保费发票”、“续期保险费转帐成
功发票”、“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三种没有存根联及记帐联的发票,“人寿保险第
一次保费发票”的存根联以业务部的承保日报表为依据;“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
“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的存根联以银行转帐成功清单为依据、记帐联以银行转帐凭
证为依据。
三、“保费发票”适用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及其分
支公司和厦门分公司在经营各种寿险业务活动中使用。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保费发票”式样全省统一,五种电脑连续
打印的发票可暂不使用发票防伪纸。
五、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寿险)“保费发票”由省局统一印
制,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考虑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
机构只设到地(市)一级,县、市(区)只设网点或营业部和保险业的特殊情况,暂
同意寿险“保费发票”由福州分公司(寿险)统一向省局购领,发放地(市)一级支
公司,并将发放各地(市)支公司“保费发票”的种类、数量、发票号码报送省地方
税务局,由省地方税务局通知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各地(市)平安保险支公司
(寿险)应将福州分公司(寿险)发放的“保费发票”种类、数量、发票号码分别报
送地(市)一级地税局和主管税务机关,经各地(市)地税局和主管地税局核对、审
验无误后方可使用。各主管地税局应将核对后的“保费发票”的种类、数量、发票号
码输入电脑,纳入本单位的发票管理,并不定期进行检查。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寿险)“保费发票”由厦门市地方税务
局印制和管理,套印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六、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保费发票”从1999年12月1日
起启用,原使用的“保费收据”延用至今年年底止。
附件:1、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保险费发票(手工开票);(略)
2、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全补费发票(手工开票);(略)
3、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电脑打印);(略)
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险发票(电脑打印);(略)
5、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第一次保险费发票(电脑打印);
(略)
6、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电脑打印);(略)
7、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续期保险费转帐发票(电脑打印);(略)
附件8: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种发票的使用说明
一、个险首期保费发票(人寿保险第一次保费发票):用于新契约同意承保后提
供给客户的正式发票(电脑打印)。
二、个人寿险续期发票有四种:
1、续期转帐发票有两种:(1)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发票(2)续期保险费转
帐发票。两种均用于续期保险费转帐成功后,开给客户的发票(电脑打印),但续期
保险费转帐发票为信封式,可直接邮寄。
2、续期保险费发票:用于收费员上门收取保险费开具给客户的发票(人工开票)。
3、续期保险费人工发票:用于续期保险费先通过电脑打印出发票,为收费员上
门收费提供给客户的发票(电脑打印)。
4、保全补费发票:用于须补费的保全变更件、复效件的保费发票(手工开票)。
三、团险发票:用于团体险承保后开给单位的正式发票。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