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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委领导重要指示精神、防止抗税事件发生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9-29

     1999年9月29日 闽地税稽[1999]10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日,省委副书记石兆彬,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和省委常委、常务副省 长张家坤在我局报送的信息《近期我省发生多起抗税案件》上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已 刊登在《福建地税信息》99年第47期)。省委领导的重要批示,既体现了领导对 全省地税工作的关怀和支持,同时也对全省地税干部职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贯彻 省委领导及省局陈荣凯局长批示精神,做好当前地税稽查工作,防止抗税事件的发生, 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省委领导和省局领导的批示精神,对今年以来 我省发生的多起暴力抗税案件进行剖析、研究,密切注视暴力抗税新动向,积极采取 措施,防范暴力抗税事件的发生。   二、各级地税稽查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省局关于严格执法、文明稽查一系列通知 精神,在依法行政的同时,注意讲究工作方法,充分听取纳税人对案件处理的申辩、 陈述,多做税法宣传解释,避免因粗暴行为造成与纳税人的冲突。   三、查处涉税案件,在程序上,要严格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行政处罚 法》;在实体上,要严格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做到案件处理合法、公正。   四、加强稽查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严格遵守《稽查人员守则》和《稽查工作文明 用语和服务忌语》的规定,避免因税务执法不公,违法乱纪造成纳税人不满而引起集 体上访或抗税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同有关部门的配合,对有抗税迹象的纳税户,要及时请公安部门配合执 法,对经催缴仍不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税务强制执行有困难的,要申请人民法院予 以强制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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