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地税稽[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9-10
1999年9月10日 闽地税稽[1999]9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办法》
规定,抓紧整理已办结的稽查案件档案资料,并严格立卷归档,省局在适当时候组织
一次检查评比。
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档案管理试行办法》(闽地税稽[1996]044
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附表:1、卷内目录
2、税务稽查案卷目录表(略)
3、税务稽查档案查阅登记表(略)
4、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纳税检查)(略)
5、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发票案件用)(略)
6、税务稽查问题录入单(制度违章用)(略)
附件: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更好地为税务稽查
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地方税收稽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必须指定专人整理,并专柜或专室保管。
(二)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应按稽查对象分别收集整理,按户归集,原则上一案一
卷,统一编号,个别案卷材料较多的在一个编号内可组多卷,做到资料齐全,顺序规
范,目录清晰,装订整齐牢固。
(三)税务稽查工作报告,来往文书以及有关证据,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书写,
且要求字迹清晰、工整。
(四)稽查案件档案应本着安全保密、使用方便的原则归档立卷。
二、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收集
(一)税务稽查案件收集范围
税务稽查案件档案收集范围应主要包括工作报告、来往文书、有关证据等三大类。
1、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工作报告包括请示立案的报告、批复,税务稽查报告,审
理报告,集体会审纪要,审理审批表,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执行报告等。
2、税务稽查中的来往文书主要包括:税务稽查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调取帐簿
(资料)通知书及清单,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者专
用收据,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及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税案
件移送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
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协查函及协查回函,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等。
3、税务稽查中的有关证据包括: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中归档取得
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和现场笔录等。
(二)档案的收集要求和归档时间
1、稽查案件终结后,审理部门或稽查局领导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将案
卷材料进行归档立卷,交给档案保管员。
2、税务稽查案件承办人移交案卷材料时,必须履行交接手续,登记案卷材料名
称、页数,制作移交表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办人备查,一份随卷交档案保管员。
3、负责对案卷材料归档立卷的人员应对案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全案文书
种类、份数及每份文书的页数是否齐全,有关取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案卷材料禁用
传真纸,传真资料须转换成复印件。发现文书材料不完备的或取证材料不合规定的,
应通知有关部门,一般不超过30天纠正。
4、入卷的稽查文书材料,一般保存一份(特殊情况除外),重份的材料一律剔
除。
5、下列稽查文书材料可以不归档:
(1)转交有关单位办理的;
(2)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转办单、工作材料;
(3)法规、条例复制件;
(4)其他与该案无关的材料。
三、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整理和排列
税务稽查档案文书的整理和排列顺序,总的要求是按照稽查工作规程所形成文书
时间的自然顺序,兼顾文书之间的有机联系进行整理和排列,其顺序规定为除《税务
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列在先外,其他文书按计划选案、稽查实
施、案件审理、处理执行四个环节所形成的文书顺序排列,具体文书材料有:
1、案卷封面;2、卷内目录;3、税务处理决定书;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举报材料;6、立案报告及其批复;7、稽查通知书;8、询问通知书;9、调
取帐簿通知书及清单;10、询问或调查笔录;11、证人证言;12、书证材料;
13、协查函及协查回函;14、鉴定结论;15、勘验和现场笔录;16、税务稽
查底稿;17、税务稽查报告;18、审理报告;19、税务稽查案件集体审理会议
纪要;20、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听证)告知书;21、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
书;22、涉税案件移送书;23、纳税担保书及担保财产清单;24、限期缴纳税
款通知书;25、扣缴税款通知书;26、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27、解除暂停支
付存款通知书;28、查封(扣押)证及清单或专用收据;29、解除查封(扣押)
通知书;30、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其批复;31、税务文书送达回证;32、
执行报告;33、税款缴库证明;34、备考表;35、其他有关材料;36、案卷
封底。
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需制作附卷,并附以下相关案卷材料:1、纳税人工商营业
执照(复印件);2、法人代表、有关责任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3、纳
税人、有关责任人自述材料;4、其他有关材料。
四、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立卷编目和装订
(一)案卷装订前,要对稽查文书材料进行检查,材料不完整的要补齐,破损或
褪色的要修补、复制。订口过窄或有字迹的要粘贴补纸,以十六开办公纸为准。纸张
过大或过小的材料要修剪折叠或加边、加衬。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必须剔除干净。
(二)税务稽查案卷规格,厚度一般为1.5厘米以内。个别超过可组多卷。装
订时,要求左齐、下齐,用线绳三眼一线装订牢固。案卷装订后,在卷底装订线上贴
上封纸,并用承办人员名章加盖骑缝。
(三)税务稽查案件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编码制度,一卷一代码,代码由十位数组
成,并填写在案卷右上角,从左到右分别为:(1)第一位数为案件性质类别代码,
一般税务稽查案件为1、举报案件为2;(2)第二位数为地市局代码,即省局为0、
福州为1、厦门为2、漳州为3、泉州为4、三明为5、莆田为6、南平为7、宁德
为8、龙岩为9;(3)第三、四位数为县区局代码,即按行政区划代码顺序编制,
直属分局、未改市地区稽查局、外税分局代码紧接在县区局代码后排列;(4)第五、
六位数为年度代码,即1999年案卷编码为99字样;(5)第七位数为保管期限
代码,即1为永久代码,2为短期代码;(6)第八至十位数为顺序代码,即按税务
稽查处理决定执行后的顺序从001-999依序编号填写。一个编号内组多卷的案
卷须注明该编号之A卷或B卷……,如1000991001-A。
(四)稽查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从
01起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或背面有文字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
卷封底不编号。
(五)卷内目录(见附表一)应按稽查文书排列顺序逐件填写。
(六)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要用毛笔、钢笔或电脑打印(应用黑色带),按规定
项目逐项填写齐全。字迹要工整、规范、清晰。
(七)档案装订和立卷编目后,要编制案卷目录(见附表二),在一份案卷目录
内,不得出现重复的案卷号。
五、税务稽查案件档案保管期限
凡定性为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伪造、倒卖、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
伪造发票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涉税案件,其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其他案件保管
期限为10年。
六、税务稽查案件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根据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由分管领导和
相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鉴定时,应对每份档案材料具体地分析和详细审查。
(二)档案的销毁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并且要有两个以上监销人在场方可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税务稽查案件档案。
七、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查阅
(一)稽查局稽查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稽查案件档案,须经档案管理部门领导批
准方可查阅。上级局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经稽查局领导批准才能查
阅,并在阅卷室查阅,查阅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二)外单位查阅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才能查阅,档案一律
不得外借。
(三)查阅档案人要严格履行查阅登记手续(见附表三),做到爱护档案,注意
保密,不得遗失、污损,严禁擅自在档案材料上批注、涂改、勾画、拆散、抽取,归
还时还应做好清点和注销手续。
(四)需要抄录、复制档案材料的,须经稽查局领导批准,经核对并加盖公章后
方有效。
八、税务稽查案件档案的计算机管理
税务稽查案件档案除了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进行立卷保管外,还应根据税务稽查案
件档案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要求实行计算机管理,在立卷归案后制作“税务稽查问
题录入单”(见附表四、五、六),将有关稽查案件档案数据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的内容输入计算机,建立有关稽查案件档案数据库,使案件从稽查对象的确定到稽查
的实施、案件的审理、处理的执行、结案后的保存与查阅等全过程实现管理现代化。
本办法中所需的税务文书,按《福建省地方税收征管业务规程》(98年出版)
中的税务文书式样为准。
本办法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