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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24号颁布时间:1999-07-06

     1999年7月6日 闽地税征[1999]24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7]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单位和纳税户 应同时办理代扣代缴登记、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登记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登 记,其中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扣缴 义务人)办理申报登记后发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书》,外籍人员基本情 况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只办理申报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字号”统一打印纳税人识别号,各地应按国税发 [1996]46号文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对未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企业、 单位,税务机关应敦促其到技术监督部门补办。   三、各类纳税户已按省局去年10月下发的表式向主管地税机关填报有关税务登 记表一式二份并经地税机关审核符合质量要求的,这次换证时可不再重新填报;对未 填报、填报份数不足二份或填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纳税人填报或补正后,给 予换发税务登记证。   四、本次我省各类纳税户换证工作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其 中6月至8月10日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1日至11月10日为换证实施阶段, 11月11日至11月30日为总结阶段。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安排,由各地根据进度 自行掌握。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由省局统一制作。由于此次将换发 的税务登记证件规格大小、印制颜色等与原税务登记证件不同,因此原核发给纳税户 的税务登记证芯、外框、封皮都要更换。各地(市)局应在7月15日前将《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需求量统计表》报送省局。   六、《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 务登记证件情况统计表》和换证工作总结,各地(市)局应当于11月20日前上报 省局。 附件:换发税务登记证件需求量统计表  单位(盖章):           报送日期:   税务登记证件种类             数量(套)                正本  税务登记证         副本                正本  注册税务登记证       副本                正本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   副本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册  正本  税务登记证         副本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     正本                副本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证  书   局长:        科(处)长         制表: 注:1、各地应按1998年底纳税户登记户数,并考虑今后3年的纳税户数增长情 况填报。   2、每本正本配发一本副本,也可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需要增发二本以上的副本。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1999年4月29日 国税发[19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1999年全 国应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全国统一时间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特别是1999 年国家对经济组织的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税务登记的内容也需作相应调整,因此所 有纳税户包括已办理税务登记不到三年的纳税户都应当更换新的税务登记证,以便统 一管理。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税人,应当到 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 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对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核发税务登记证及 其副本;对其他单位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纳税人识别号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继续使用原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为了便于管 理,对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识别号有重号的,可在其现有身份证号之后增加码位:具 体是按其不同的营业执照核发不同的税务登记证时,在其身份证号第15位之后增加 横线,再增加1位数。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有甲、乙、丙不同的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 场所,其身份证号为123456789012345,则其税务登记证号分别为 123456789012345-1、123456789012345-2、 123456789012345-3。为适应将来身份证号码升位的需要,各地在 编码时还要考虑计算机的适应性。   四、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式样及印制   税务登记证正本主要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注 册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包括主营、兼营)、经营期限、证件有效期限、税务 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发证税务机关(盖章)等;注册税务登记证还包括总 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等;副本还应包括验证记录(两栏)等。   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作(式样标准的说明见附件1)。为了保证税 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严格按 照式样标准统一印制。各地在正式印制之前,要将证件样品报送总局,未经总局批准, 不得擅自印制。税务登记证件外框是否换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确定。   五、换证程序   (一)换证之前一个月,由税务机关公告通知纳税人。为统一口径,总局草拟了 公告文本(见附件2);   (二)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见附件3) 一式三份;   (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审核后发现纳税人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四)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的限期内,持《税务 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六、统一填制税务登记证内容的口径   “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方式”、“经营范 围”填制口径不变,“经营期限”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证件有效期限”为税务 登记证有效期限,工商登记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的,填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其余的填 “长期”。“字号”统一填税务登记证号,即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登记注册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具体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合资经营企 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 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个 体工商户”;纳税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没有变更的,仍按原有类型填写。其他部门批 准登记的纳税人按其批准的登记类型填写。   七、换证时间安排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从1999年6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6月为准备宣 传阶段,7月至10月为换证实施阶段,其中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和发放,应当于7 月1日前准备完毕;11月为验收总结阶段。具体阶段之间的工作安排与衔接,各地 可根据工作进度自行调整确定。   八、结合清查漏征漏管户,加强税源管理   换发税务登记证是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换证,不仅要适应新的经济类 型划分的需要,而且还要为跨世纪的税收证管打好基础,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对此项 工作必须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摸清税源,加强管理,对清查出 的漏征漏管户,要严格依法补税、罚款。要采取多种形式,对换证工作的意义及必要 性,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在换证工作中,国税局、地税局要在密切配合,协同工 作,彻底摸清共管户底数的同时,积极争取工商、民政、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支持和配 合,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完善税源管理;对扣缴义务人要摸清底数,加强登记管理; 同时要优化服务,便利纳税人。   九、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安排和工作 要求应当按本通知规定进行,其税务登记证的式样及印制另行下文明确。   十、《全国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和换证工作总结,应当于 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税务登记证件式样标准   一、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 品尺寸:40cmx29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色底纹、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电化铝烫金。    二、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芯   (一)纸张: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157克进口双面光铜版纸,成 品尺寸:23.5cmx16.3cm。   (二)印刷:国家税务局采用浅粉红底纹与国家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 黑字、宋体。   地方税务局采用浅蓝底纹,与地方税务局正本芯一样,金色边框、黑字、宋体。   三、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套   (一)外皮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25cmx 17.5cm,厚度:8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人造革,成品尺寸和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二)内垫材料: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一样采用0.2cm厚度双层板2块, 尺寸:17cmx12cm。   (三)内封材料:国家税务局采用咖啡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25cmx 17.5cm,厚度:20丝。   地方税务局采用深蓝色牛皮纹塑料膜,尺寸、厚度与国家税务局一样。   (五)中间透明翻页: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同样采用白色透明软塑料膜制成 夹页,正页规格:24.5cmx17cm,侧页规格;17cmx10cm,厚度: 18丝。   (六)烫印:“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税徽采用电化铝凹烫硬印字(金色),字体:楷体。   四、税务登记证件不得印有制作厂家的名称。 附件2: 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适应国家对经济类型的重新划分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1999年6月起到10月底,对所有纳税人的税务 登记证件进行统一更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按照规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包括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必须在1999年 月 日前分别到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 方税务局申报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或新办税务登记。   凡已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的,应当到 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   二、换证程序   (一)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纳税人应当携带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上述证表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审核发 现纳税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者所填表格有误的,应当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三)应办而未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限期内,持《税务登 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违章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更换税务登记证件或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 机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需 要填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按次开具。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进行申报登记的,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税务管理,维护 税收秩序的重要工作,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支持、配合。 附件:3.税务登记表式样(略)    4.换发税务登记证统计表(略) 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                  知      1999年5月19日 国税函[1999]2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 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 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 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 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 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 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 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 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按工商 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 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 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税务登 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起 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15日前 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 (附件2)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好的税务 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颁发的 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 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 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 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 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 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打印好 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料与发放 证件一致,以免错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 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税 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依照征 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 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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