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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代理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地税征[1999]17号颁布时间:1999-05-28

     1999年5月28日 闽地税征[1999]17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保证税务代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从严审批税务代理机构,各地如要新成立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报经省局审 批。对于未按规定审批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要立即责令其停业整顿。   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人、财、物等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在职的税务干 部一律不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现在税务代理机构中工作的税务人员,愿意继续从事 代理业务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否则,必须立即返回原单位;对税务代 理机构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防止流失;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 在同一地点办公的要立即迁出,在办税服务厅设立的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要立即撤除, 使税务代理真正办成社会中介机构。   三、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不得超出《注册税务师资格 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业务范围,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将税 务行政职能委托代理机构行使,已经委托的必须立即纠正;税务代理必须坚持自愿原 则,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均不得 强行要求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也不能以任何借口刁难未接受税务代理的纳税人,凡 违反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四、税务代理收费标准必须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对未经批准的必须立即停业收费, 待物价部门批准后按规定收费。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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