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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三[1999]30号颁布时间:1999-07-27

     1999年7月27日 闽地税政三[1999]30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以工建农资金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二 [1999]1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以工建农资金的缴纳人为乡镇企业。对乡镇企业与外商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 业,若乡镇企业投资比例未达到50%且起不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按照原省税务 局《关于以工建农资金几个政策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88]闽税政三 字第493号)的规定,应由乡镇企业按其投资或分利比例计算其销售额(营业额), 就地缴纳以工建农资金;若乡镇企业投资比例达到50%,或虽不足50%,但能达 到控股或者实际支配作用,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工建农资金 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闽财税[1998]22号)的规定,应将该中外合资、 合作企业认定为乡镇企业,并就其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征收以工建农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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