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等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31号颁布时间:1999-07-27

     1999年7月27日 闽地税政三[1999]31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 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对股权转让、集团内相互签订的合同以及计算机联网订货等印花税政策问题明 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4‰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 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 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 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集团内、系统内“相对独立核算”的企业之间相互签订的同贴花问题。只要 两个独立法人之间,且相互进行结算的,其签的合同不管是集团内部还是外部,均属 应税凭证。   三、计算机订货印花税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开始使用计算机联网订货,而不再开具书面凭证,对于这种情况暂 不征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