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二[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闽地税政二[1999]112号 各地、市、县(区)地税局,省、地(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 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管征,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 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统一扣除15%费用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