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9]16号颁布时间:1999-06-08
1999年6月8日 闽财税政[1999]16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9年4月22日 财税字[19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供销社保管储备棉的财政补贴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储备棉是国家为保证棉农利益和纺织工业正常工作,保障军需民用,应付重大自
然灾害而储备的重要物资。供销社棉麻经营企业代国家保管储备棉所获得的财政补贴
是国家对承诺企业保管储备棉的成本补偿。因此,对其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
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返还,未征收的税
款不再征收。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