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2]74号颁布时间:2002-08-15

     2002年8月15日 闽地税发[2002]74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县区中心支行、支行,省、各设 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 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 退库程序的批复      2002年6月24日 国税函[2002]566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明确纳税人多缴税款应付利息的范围和程序的请示》(沪国税计 [200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应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 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54号)已明确为: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所造成的结算退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产生的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二、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先将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从应退税款及应付利息中抵扣,抵扣后尚有应退税款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   三、小额税款退税的应付利息需退付现金的,税务机关应视同小额税款退税办理。   四、为加强预算收入的管理,对多缴税款退税及应付利息,应由税务机关开具 “收入退还书”并送国库办理退库。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