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城填土地使用税 > 正文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增设“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的通知

财税字[1990]9号颁布时间:1990-08-22

     1990年8月22日 财税字[199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局、税务局: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方针的实施,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经济权益的情况日益发展。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情况,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统一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第二条第三款“个别税目、税率的调整, 国务院授权财政部确定”的规定,现决定: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所附《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 增列“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十四、经济权益转让”税目。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税率均为5%。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和“经济权益转让”的征税范围及其他有 关问题,由国家税务局确定。   本通知自1990年9月1日起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