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摘转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17号颁布时间:2001-04-29
2001年4月29日 闽地税政一[2001]17号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手续费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的
通知》(闽财金[2001]12号)摘转给你们,“根据金融、保险和证券业务企
业财务制度的规定,金融机构自办和代办业务所发生的各种手续费,均应实行收支两
条线的管理办法,分别纳入企业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因此,金融机构为税务部门办
理代扣代缴税收业务提取的代征手续费收入,应纳入营业收入核算。以前年度未列入
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应将结余的手续费收入全部纳入营业
收入核算。”因此,对金融机构自办和代办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手续费,包括为税务部
门办理代扣代缴税收业务提取的代征手续费收入,无论是否纳入营业收入核算,各级
税务部门均应将其纳入税务管理,并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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