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营业税征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闽地税政一[2001]21号
近接部份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反映,要求明确房地产业中集资建房等行为有关营业
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税营业额问题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
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该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单
位由划拨地转为出让地,以转让土地价款补充政府的土地出让金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
扣除。
二、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建房名义开发房地产业务征税问题
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凡纳入房改范畴,并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
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后,对其向本单位职工个人
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收取的售房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向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
人收取的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经批准仍在实行房改的单位采取集资购房,即单位支付一部分资金,职工个
人交付一定的集资款,由单位统一向房地产公司交款购买商品房的,对房地产公司的
售房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55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
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
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
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
修建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能按省地方
税务局闽地税政一[1999]18号文件规定的“委托代建房”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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