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云霄县百货公司门点柜台承包承租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2001]7号颁布时间:2001-02-12

     2001年2月12日 闽地税政一[2001]7号 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漳地税政一[2001]15号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云霄县百货公司将其七个门点的租赁经营权公开招标,并与中标者签订《国有民 营合同书》,约定经营期限为三年,在约定的期限内中标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 立核算,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一次性上交给云霄县百货公司三年租赁金(含退休 统筹金、管理费、租赁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 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78号)规定,云霄县百货公司上 述行为,属于营业税政策规定的租赁业行为,对其收取的租赁金应全额按“服务业 ——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支付的退休统筹金、固定资产保险费、折旧费等 其他费用。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