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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2001]13号颁布时间:2001-04-25

     2001年4月25日 闽财税[2001]1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 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批复》闽政办[2001]51号)精神,补充通知如下,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发展的若干税收政 策的请示的通知》(闽政办[1999]150号)中关于私有房屋实行租金收入 10%和转租收入7%的综合征收率政策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 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财税[2000]125号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住房租赁,需报经主管地税机 关审批后,方可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不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取得经营性租金 收入,应照章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四、闽政办[1999]150号文件中除综合征收率外的其他征管办法继续执 行。综合征收率取消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社会事业发展费改按原规定 执行。   五、各类房屋租赁的租金收入应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发票。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财税[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 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 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 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 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 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 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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