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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字[1989]32号颁布时间:1989-04-06

     1989年4月6日 国税地字[1989]32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的规定,现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 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 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 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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