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复函

闽国税函[2002]15号颁布时间:2002-01-25

     2002年1月25日 闽国税函[2002]15号   你行《关于税前列支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工银闽综 [2002]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0]906号)精神,同意你行2001年度统一计算调剂使 用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并按下表所列数额内据实税前列支。 附件: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列支表                        单位:元   项目 行部    业务招待费  业务宣传费 全省   7923822.35 10019817.35 营业部  2197621.45  4192146.40 三明    594549.99  529788.10 莆田    316037.59  312004.30 南平    533071.41  529104.6 宁德    295071.70  230316.70 泉州   1243001.35  1107426.10 漳州    537283.45  393816.05 龙岩    352810.81  340011.3 本部   1854374.60  2385203.8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