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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国税系统行风建设的通知

闽国税监[1998]010号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闽国税监[1998]01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端正行业风气,树立国税人员的良好形象,确保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现就 加强福建省国税系统行风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家税务机关是政府的经济执法部门,其行风建设搞 的好不好,不仅直接影响到国税队伍的廉政建设,而且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 的威信。各级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要高度重视行风 建设,把行风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部署工作有行风建设内容,检查工作不忘 行风建设情况,总结工作突出行风建设成效,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健全制度,强化监督。各级国税机关要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围绕税 收工作中心,结合工作实际,于3月底前建立健全各项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做到各 级、各部门的各类人员在各种场所的言行举止都有章可循,以制度规范国税人员的行 为,促使国税系统的行风建设走向规范化管理的道路。   三、加强考核、落实奖惩。各级、各部门要把行风建设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单位和 个人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与单位及个人评优评先以及奖惩挂钩。今后,在各级政 府开展的行风评比中,被评上第一名的单位领导和行风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人员要给予 表彰、奖励或记功,进入前三名的要通报表扬。凡是在行风建设评比中群众满意率在 80%以下的单位领导,不能参加先进个评比,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凡是在地区性 行风评比中群众满意率在60%以下的或对行风建设领导不力,工作失职使本单位造 成不良影响的单位领导,在公务员年度评比中列为不称职领导;工作严重失职的要调 离领导岗位;凡因个人行为影响单位形象的要对当事人给予适当处罚,并调换工作岗 位,犯有严重错误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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