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中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监[1998]013号颁布时间:1998-03-31
1998年3月31日 闽国税监[1998]01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现将《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中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实
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福建省纪委、福建省监察厅关于印发贯彻执行中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
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1月15日 闽纪发[1998]3号
各地(市)、县(区)纪委、监察局,省直纪工委、省直各单位、大学纪委(纪检组)、
监察室(处):
现将《贯彻执行中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福建省纪委、监察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央纪委、监察部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9日
一、为了确保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保密规定》(以下简
称《规定》)的贯彻执行,切实加强办案中的保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做好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中的保密工作是保证查办案件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本办法。
三、办案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禁止泄露以下秘密;
1、危害办案进展,影响案情深入的情况;
2、检举、控告、申诉材料;
3、领导批示、批办件的内容;
4、案件初核方案和查案进展情况报告;
4、案件初核方案和查案进展情况报告;
5、调查工作采取的方式,选定的重点和确定的对象;
6、办案、涉案人员的职务、姓名、住址、电话等情况;
7、调查中形成的物证、书证等有关证据及记录与案件有关的笔记本;
8、移送审理的案件材料、案件宙理情况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和证据材
料;
9、未了结或没有处理结果的案件情况材料;
10、报批案件和上级机关批转督办的案件情况;
11、其他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材料和情况。
四、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1、不在公共场所谈论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不在家属、子女、新友和其它无关人员面前谈论与案件有关的内容;
3、不在私人通信、电话中谈论与案情有关的情况;
4、不在普通电话、邮局、明码电报、平信、传真中汇报、传送案件机密;
5、不带案件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6、未经批准,不得将正在调查、办理的案件进行宣传报道;
7、不准接受可能泄露案情的宴请;
8、未经批准,不准随便答复无关人员对案件的查询。
9、不准在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办案秘密。
五、办案中,要严格贯彻落实各项保密制度措施:
1、受理检举、控告、申诉、要严格执行《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
2、制定案件调查计划的同时,要制定保密措施,提出保密要求。
3、办案中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办案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案情;无关人员
也不得向办案人员打听案情。
4、借阅案件材料和档案卷宗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借阅档案室保管的案卷须经秘
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借阅检查室、审理室保管的案件材料,须经分管领导或室主
任批准,并严格办理借阅手续。
5、案件材料要指定专人负责,妥为保管,存放在专用的保险柜内,定期进行检
查、清点、核对、严防丢失、被盗和损毁;要严格控制印刷、复制份数,以防扩散。
对办理过程中多余的案件材料以及有关的笔录、笔记本,禁止随意丢弃,应集中化浆。
6、外出查案确需携带案卷,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配备专用保密保险箱,指定两
人专管,必要时可派专车;乘坐公共车、船、飞机时要包不离身,并及时检查。
7、出境调查携带案件材料应严格按照国家保密局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执行。
8、办案人员如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损失,
事后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六、凡有下列表现的个人和集体应给予奖励:
1、在危急情况下,保护案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2、对泄露或非法获取案件秘密的人和事及时检举的;
3、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案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
失的。
七、凡泄露案件机密,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
予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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