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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年终结余分配的函》的通知

闽国税计[1998]018号颁布时间:1998-03-02

     1998年3月2日 闽国税计[1998]0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年终结余分配的函》闽财文[1998]01 2号)转发给你们,对税务系统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可结合实际情况按规定 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参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年终结余分配的函      1998年1月23日 闽财文[1998]012号 省直各主管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经研究,对省属事业单位年度各项收入与支出 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不高于40% 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具体 提取比例由各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备财务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以上请转知有关单位据以办理年终决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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