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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防范骗税行为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024号颁布时间:1998-05-28

     1998年5月28日 闽国税进[1998]02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据悉,最近一些地区骗取出口退税问题又有抬头迹象,深圳关区出口异常增长, 骗取出口退税活动仍然猖獗。为防止骗税问题的发生,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有关通知精神,要求如下: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教育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及经贸部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 提高警惕,增强其防骗税意识。   二、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时,应严格把关,尤其要 加强对出口申报单价明显偏高,申报成交总价在6-7.9万美元之间,出口目的地为 香港的货物(尤其是纺织品)退税单证的审核;对有疑点的退税业务,必须调查核实;   三、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安排、部署1997年度的出口退税清算工 作中,要重点审查1997年出口单价明显偏高,申报成交总价在6-7.9万美元之 间,出口目的地为香港的货物(尤其是纺织品)的退税单证是否真实、无误,有关报 关单、外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核对是否无误,所办退税是否正确,有无利用国税明电 [1996]026号、[1997]024号、029号文件规定对信誉好、出口 额较大的纺织品出口企业其因单证不齐而预退70%税款或实行人机结合办理退税等 优惠政策而骗取退税的问题;   四、各级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为所辖供货企业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时,应对其生产能力、销售收入、进项税额、征税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如实填开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对有关函调,要如实答复;   五、各级国税机关对骗税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征、退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 管理,严格审核,以防为主,防打结合,认真查处骗税案件,严厉打击骗税活动,不 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新发现的骗税案件,经核查骗税行为属实的,要依据现行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出口企业继续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和有意骗税的(税务机 关在审核中发现其骗税行为,虽然没有退出税款,但依法申报已经终结,也属于骗税), 不论数额大小,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退税权,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部;门处理,不 得以任何理由袒护、包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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