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049号颁布时间:1998-05-14

     1998年5月14日 闽国税流[1998]04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 156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各地也应纳入年审范 围。   二、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1至3月份为税务机关组织年审宣传, 动员培训和通告年审以及一般纳税人年审申请准备时间(含委托中介机构所需验证时 间);4月份为一般纳税人办理申请年审时间,5月份为税务机关进行年审审验,作 出年审结论的时间。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审认定机关为县级国家税务局。在企业办理年审申请之前,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按下列的项目,逐户提出情况初步审核报告书;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二)上一年度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入库税额、欠交税额、累计 欠交税额和日常稽核情况;   (三)会计核算(会计制度,帐簿结构,有无内部控制机制、核算方法和会计人 员配备状况以及盘点制度等)是否健全,能否准确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 额;   (四)是否有偷税行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其他税务违章行为;   (五)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安全,使用是否正确;   (六)不构成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违章行为整改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出具的其他情况。   有条件的地方,对上列第(三)项目,应由企业自行委托经县级国家税务局认可 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以确保公正。   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审合 格专用章”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使用;“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由各地自行印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启用时,还需在“封三”加盖县级国家税 务局印章。   上述资格证书和专用章从1997年度年审工作开始使用。   五、年审的基本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到主管征收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附后, 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三份,在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除附上《税务登记证》或 《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供税务 机关查验:   1、《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4、专用发票管理员合格证书复印件;   5、企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主管征收机关对企业申报年审资料(包括中介机构出具验证报告书)进行 审核、查验证件,提出初步意见,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年审认定机关审批。   (三)县级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申报年审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初步意见进行复审, 作出年审结论。   六、年审结论包括年审合格,限期整改和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一)对年审合格的,并在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上加盖“××(市 区)国家税务局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专用章”戳记,据以作为一般纳税人分类管理和 购买专用发票的主要依据。   (二)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上,如存在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规定 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检,并责令纳税人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 要求,应再补办年审手续。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一般纳税人的资格。 在整改期间,停止供应专用发票,取消其进项税额抵扣权。   (三)对销售额在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凡构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七、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其年销售额,应按其实际经营月份销售额换 算确定是否达到标准或限额的。   八、一般纳税人资格一经取消,在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 值税专用发票。   九、对销售额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和原一般纳税人经税 务部门审核决定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原核定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或“留抵税额”, 应作转入存货成本的财务处理,期初存货或“留抵税额”已不再保留。   十、对不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取消资格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经审核批准 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次月起,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办法征税。   十一、属于年审对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过时限不向当地国税征收机关申请 年审的,停止专用发票使用权和进项税额抵扣权,按规定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并收 缴结存的专用发票及专用发票购买薄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十二、年审制度是一般纳税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一般纳税人进行年审,是 国税部门监督一般纳税人的重要手段,是了解企业经营活动情况的途径之一,各级国 税机关要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切实做奸这项工作。年审结束后,各县级国家税务局 认真填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格式附后)做好年审总结,并根据发现 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确 保税收任务的完成。各地市年审总结和年审统计表于六月十日前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 理处。   以上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统计表》(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7日 国税函[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印发,请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办法,把年审工作做好。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制度,加强对一 般纳税人的纳税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审验(以下简称年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以 下简称税务机关)按年度实施的对一般纳税人资格审验、确认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年审对象:   (一)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从事工业生产,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 以下的;以及从事商业经营,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一般纳税人。   (二)上一年度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对于上一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年审,由省级税务 机关确定。   第四条 年审内容:   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会计人员的配置与核算状况以及纳 税表现等。   第五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的),50万元以下;   (二)从事工业生产的,30万元以下。   第六条 年审对象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限额的,如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亦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任何一方面 不符合国家税务局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税务机关日常稽查连续3个月被列入《未申报纳税人清单》或连续6个 月被列入《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七条 凡经年审不合格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 副本的首页右上方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附件1)。收缴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专用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企业,颁发《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附 件2),并在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第九条 年审自每年1月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实施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自开始实施年审前的1个月发布通告,明确年审对象、内容及 要求等具体事项。   第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并附下 列资料供税务机关查验: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的格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发[1996]13号)有关规定,对一般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接到一般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后30 日内,逐级进行审验,并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作出年审结论。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所辖区域内一般纳税人的分布状况、交通条件等客观 情况,以方便纳税人为原则,可灵活采取分片定点、按点巡回或集中办班等年审形式。   第十五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应于当年7月底前填制《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年审统计表》(附件3)上报总局。   第十六条 省级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