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6]040号颁布时间:1995-07-01

     1995年7月1日 闽国税所[1996]040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 [1996]1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好征管户。三 明的福建七五五处和泉州的九三二处为国家物资储备局下属单位,请两地国税局做好 就地征管工作。   希知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 国税函[1996]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内贸易部国家物资储备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请 示》(物储财[1995]399号)。考虑到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 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开展第三产业,利用仓库专用线进行多种经营取得的收入以及收 取的管理费,在1997年底前,继续以各省、自治区储备物资管理局,天津、上海、浙 江、深圳办事处及国家物资储备局各直属单位为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