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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进[1998]009号颁布时间:1998-03-09

     1998年3月9日 闽国税进[1998]00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 税字[1998]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2月12日 财税字[1998]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示精神, 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 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纺织原料及制品的范围   1.毛纱、麻纱(不包括废纱)、生丝(不包括废丝)、纯棉纱、化纤纱及各类 混纺纱;   2.印染布、坯布、纱布;   3.针织品   4.地毯   5.各类以纺织原料制成的服装。   二、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对1998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文 到之日前已出口并已办妥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可不作调整;其他虽已出口但 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上述各类纺织品,一律按本通知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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