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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外[1998]009号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闽国税外[1998]009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对外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8]1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      1998年2月25日 财税字[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外国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担保费所得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 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所得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 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 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二、担保费所得的适用税率,按税法及有关规定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规定或限 定的税率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免予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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