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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8]004号颁布时间:1998-01-09

     1998年1月9日 闽国税所[1998]00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工字[1997]455号)转发给你们,希知照。 附件:财政部、电力工业部关于电力建设基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12月4日 财工字(97)第4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中国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公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6年来,各单位认真贯彻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电力建 设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 134号)、《关于印发 〈电力建设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报表编报办法〉的通知》(电经〔1996〕 493 号)等文件精神,电力建设基金工作基本步入正轨。为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基金征收 管理工作,及时足额完成电力建设基金征收任务,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按每千瓦时二分钱的标准征收电力建设基金。因电力建设资金不足, 确需提高电力建设基金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 提高征收标准。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文件规定的范 围征收电力建设基金。未经财政部、电力工业部批准,不得自行减征或免征电力建设 基金。   (一)电网经营企业向用户收取电力建设基金时,无论是带料加工、地方集资、 企业集资的上网电量形成的售电量,还是小水电、小火电、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形 成的售电量,均应按规定征收电力建设基金;   (二)除复合肥外,氮肥、磷肥、钾肥的生产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时可不要求 有化工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三)抗灾救灾用电需免征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电网经营企业报经财政部驻当地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四)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可减征电力建设 基金,但上述企业非主业生产用电,如所属的多经企业及生活用电等应按规定标准征 收电力建设基金。   三、不属于国家电力公司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按以下办法 处理:   (一)属于中央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交的电力建设基金,可按月直接向所在省 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由专员办开具一般缴款书,按各半的原则分别缴入中央 国库和地方国库。缴入中央国库的,由其主管部门将缴库单复印件及拨款申请报财政 部,财政部根据基金入库进度办理拨付手续。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作为独立电 网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电网建设。   (二)属于地方的独立电网经营企业应交的电力建设基金,应按月向省级财政机 关申报,由省级财政机关开具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地方国库。   四、电网经营企业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应及时缴入国库。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及时 入库形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利息收入,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五、为保持企业实收资本的相对稳定,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按以下办 法处理:   (一)国家电力公司及所属企业收到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本公积 -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度终了,国家电力公司按财政部批复的电力建设基 金收支决算将资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转增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国家电 力公司所属企业相应转增法人资本金(在资本纽带关系建立以前,暂按转增国家资本 金处理)。   (二)属于中央的其他电网经营企业,收到中央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时作增加资 本公积--国家拨入电力建设基金处理,年终将中央拨入的电力建设基金总额一次转增 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三)地方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如何转增国家资本金,可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具 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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