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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008号颁布时间:1998-01-24

     1998年1月24日 闽国税流[1998]008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由总店统一缴纳增 值税的连锁企业,过去已按闽国税流[1997]048号文件执行的,请各地补报 省局备案,今后从文到之日起,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1日 财税字[1997]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现对 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 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 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 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1.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同意;    2.在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 政局审批同意;   3.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会同 省财政厅审批同意;   4.在同一县(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县 (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连锁企业实行由总店向总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后,财政部 门应研究采取妥善办法,保证分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涉 及省内地、市间利益转移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涉及地、市内县(市)间利益转 移的,由地、市财政部门确定;县(市)范围内的利益转移,由县(市)财政部门确 定。   三、对自愿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不变的 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 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的连锁企业,其纳税地点不变,仍由各独 立核算门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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