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外[1998]027号颁布时间:1998-05-22

     1998年5月22日 闽国税外[1998]027号 福州市、长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18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规定,港龙航空公司在福州经营航空运输业务取得的利润免 征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4月14日 国税函[1998]189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民航总局《关于港龙航空公司开辟香港至福州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 运函[1998]41号)转发给你局。对其中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我国税法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及〈备忘录〉的通知》(国税发[1998]2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