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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04-21

     1998年4月21日 闽财税政[1998]25号 各地、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各地、市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4日 财税字[199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地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 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考虑到我国粮食 类白酒的生产现状和广告宣传费列支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加强 粮食类白酒的税收管理,合理引导酒类消费,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有效解决 我国白酒生产耗粮较大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 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凡已扣除的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 处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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