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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信用社经营性租赁费用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

闽国税所[1998]043号颁布时间:1998-05-11

     1998年5月11日 闽国税所[1998]043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   为贯彻闽国税所[1996]080号文精神,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年租赁费用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税局审 批;3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各地(市)国税局确定审批 权限;1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料报送:集体金融企业经营性租赁费用支出计划审查审批表由各独立核算 的信用社为单位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以内进行填写,并附租赁合同(或协议书)、租 赁原因报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有权部门审核批准 后的租赁费用准予提前列支。否则,应进行纳税调整。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推行。凡以前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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